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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靖东宝旺食品有限公司与南靖同兴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特3号申请人南靖东宝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宝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乙山,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南靖同兴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陈志容,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南靖东宝旺食品有限公司、南靖同兴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明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南靖东宝旺食品有限公司、南靖同兴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经南靖县金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南靖东宝旺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南靖县XX镇XX村【土地使用权证号:靖国用(2015)第XXXXX号,地号:T-1700-913-1-2,宗地面积:2102.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南靖同兴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作为抵清货款。二、转让的一切费用由南靖同兴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南靖东宝旺食品有限公司、南靖同兴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结。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剑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