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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卢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2号原告卢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