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卢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2号原告卢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