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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牡丹江隆正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卢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隆正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隆正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孙孝臣,男,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峰,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法执监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受理牡丹江隆正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峰现唯一可供执行的房产已抵押给牡丹江市温春信用社,该案正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诉讼中,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牡丹江隆正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滨审判员 王迎春审判员 董跃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