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赞与杨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赞,杨中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0号原告:徐赞。委托代理人:沈汉、吴建强,分别是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杨中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赞诉被告杨中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徐赞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