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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特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66号申请人朱某甲。申请人朱某乙。申请人朱某丙。申请人朱某丁。申请人朱某戊。上述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其辉,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要求宣告潘凤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诉称,潘凤嫒,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枫木村百姓塘队005号,系申请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之母。潘凤嫒于2008年10月9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潘凤嫒失踪。经查,潘凤嫒,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枫木村百姓塘队005号,系申请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之母。于2008年10月9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林李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李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潘凤嫒自2008年10月9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作为潘凤嫒之子女,申请宣告潘凤嫒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潘凤嫒为失踪人;二、指定朱其辉为失踪人潘凤嫒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华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文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