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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曲海涛与陈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海涛,陈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373号原告曲海涛,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陈永志,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海涛诉被告陈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雨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