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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志敬、天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侵权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敬,男。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中段882号中行大厦二层。负责人李广泽,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2015)略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志敬医疗费34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4873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11640元。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8523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张志敬保险金26408元,合计111640元;二、原告张志敬返还被告左桃桃垫付的医疗费31157.4元,返还被告杨文波垫付的生活费12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1164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116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敬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