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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戢太根与彭月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太根,彭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戢太根,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房县。被告彭月,户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张振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戢太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戢太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巧(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