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某、刘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胡某,叶某,王某,贺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贺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胡某、叶某、王某、贺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以“原判正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