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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鲲鹏与刘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鲲鹏,刘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43号原告刘鲲鹏。被告刘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23万元,查封被告位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街36号205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菊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晨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