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18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化强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865-3号申请执行人李化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董事长。关于李化强申请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847.00元,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22.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