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高法执字第1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綦霄宸与张新昌、谭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霄宸,张新昌,谭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279-9号申请执行人綦霄宸。被执行人张新昌。被执行人谭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綦霄宸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谭进在醴泉街道教管办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