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108号原告:吴某,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枞阳县。委托代理人:管文虎,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周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胡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