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林小区8号楼3单元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何云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新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2204124-6。法定代表人高双德,董事长。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4434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756元,由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647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71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80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61号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443496元及利息35480元(利息算至2016年1月22日)。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647元、本案执行费7184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