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某助与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助,刘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29号原告刘某助,女,1971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刘某生,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助与被告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助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助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助负担。审判员 李四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裕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