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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某助与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助,刘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29号原告刘某助,女,1971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刘某生,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助与被告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助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助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助负担。审判员  李四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裕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