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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XX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春发生饭店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春发生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南塘圆里堡**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春发生饭店。住所地:西安市南院门**号。负责人:魏峰,该饭店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春发生饭店(以下简称春发生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0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程序违法。二审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理应合议庭三人到庭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只是见到审判员胡世华法官一人,没有见到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二)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春发生饭店依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与XX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XX安排工作。但XX从2013年7月6日起擅自离岗,构成旷工。春发生饭店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关于解除XX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2013年7月6日下午,XX到本单位二楼人事部找崔爱民经理请假,并递交了请假条。当时崔爱民也未对XX请假事实提出过多的异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旷工的意思是指,单位干部职工(员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本案中XX向单位领导请了假,故而不存在旷工。春发生饭店不能依照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二审判决春发生饭店与XX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6日解除错误。综上,请求:(一)撤销(2015)西民二终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恢复XX与春发生饭店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用由春发生饭店承担。春发生饭店提交意见称:XX要求恢复与春发生饭店之间的劳动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XX自1993年就没有在单位上班,此后在2007、2008年先后经过诉讼,均被一、二审法院驳回,后经省高院审理,裁定发回重审后又改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尽管春发生饭店不同意改判后的一、二审判决,但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春发生饭店已于2011年支付了XX生活费3万余元,补交了2011年前的养老保险,此后与XX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安排了劳动岗位。XX在与春发生饭店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请假,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春发生饭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与XX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春发生饭店的规章制度,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XX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经审查,二审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申请人再审主张二审程序违法之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XX申请再审称,其请假并递交了请假条,当时春发生饭店人事部经理崔爱民未对请假事实提出过多的异议,故而不存在旷工,春发生饭店不能依照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查,XX在二审称请假没有得到批准,故二审认定XX从2013年7月6日起擅自离岗构成旷工,春发生饭店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关于解除XX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XX请求春发生饭店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彦雨代理审判员  李勇杰代理审判员  党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