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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聂云霞与范冬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云霞,范冬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聂云霞,女,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范冬升(曾用名范东升),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聂云霞与被执行人范冬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0150.00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李云丰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