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罗方狄与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方狄,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罗方狄。被告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负责人洪仁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友华(一般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方狄诉被告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方狄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方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方狄撤回对被告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原告罗方狄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