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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常远申请执行田冬梅、段洪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远,田冬梅,段洪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常远,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被执行人田冬梅,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段洪泽,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远与被执行人田冬梅、段洪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田冬梅在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冬梅在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