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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3050号原告马某,村民。被告孟某,村民。原告马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海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已经成年。因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被告孟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长女孟娟1997年11月25日出生、次女孟丽君,2002年12月5日出生、次女孟家成,2010年3月18日出生。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八条。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原、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原告马某与被告孟某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三个子女,现双方仍在一起生活,说明双方仍有夫妻感情,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于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良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