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皇某与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皇某。被告:燕某甲。原告皇某与被告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燕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儿子燕某乙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必要开支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费用每月结算一次;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皇某与被告燕某甲经人介绍,于2013年年底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儿子燕某乙。儿子出生后,双方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本院依照《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皇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