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约50岁,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某、吴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闻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审 判 员 丁莉& # xB;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