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凯,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承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凯在重庆市某区某村16号3单元1-2门口,以200元的价格一包冰毒(净重0.22克)和四颗麻古(净重0.37克)贩卖给熊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随即在杨凯家中查获两颗麻古(净重0.2克)。经鉴定,从上述冰毒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从上述麻古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凯���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证人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确认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提取送检笔录、情况说明、物证检验相关文书、通话记录,被告人杨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