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焕农与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农,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湖德行初字第246号原告徐焕农。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兴县太湖大道1168号。法定代表李建成,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陆建平,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晨杰,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焕农(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告)街道办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12月9日,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建平、钱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所在村长兴县太湖街道新开河村被列为拆迁范围,原告(湖州市公路管理局)、陈建华(长湖监狱)、朱粉芳(长兴县中医院)等三人同属于三类人员(即公务员、事业编制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陈建华、朱粉芳两人享受120平方公寓房安置,而原告却只享受到60平方公寓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于2015年9月11日在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即刻提示申请成功。但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未对原告申请信息进行答复,其行为己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被告对原告关于太湖街道新开河村陈建华、朱粉芳两人安置的面积、理由及依据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履行对陈建华、朱粉芳两人安置的面积、理由及依据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提交成功单网页1份,证明原告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在网上申请成功,被告已受理申请;2、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网页照片1份,证明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要求。3、2015年11月11日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网页1份,证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查询结果待处理,被告已过法定答复时间。被告答辩称,2015年9月l1日,原告通过长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太湖街道新开河村陈建华(长湖监狱)、朱粉芳(长兴中医院)等两人在2010年农房拆迁中,享受120平方米的公寓安置房。要求公开他们能享受l20平方米公寓房安置的理由及依据”。因该网站的管理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在外挂职,至2015年l2月1日被告才知晓原告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故于2015年l2月3日,被告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即《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8)8号)、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拆迁补偿安置专题工作会议纪要》((2009)1号)。综上所述,被告已完成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完成原告申请政府信息的工作。经过庭审及双方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均予以认证。根据庭审及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9月11日,原告以通过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太湖街道新开河村陈建华(长湖监狱)、朱粉芳(长兴中医院)等两人在2010年农房拆迁中,享受120平方米的公寓安置房。要求公开他们能享受l20平方米公寓房安置的理由及依据”。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为属于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答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系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经释明后,原告不撤诉。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属于违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徐焕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3001040019121352001)。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严正凯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