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洪荣,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符广友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