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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洪荣,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符广友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