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玉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郯执字第79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玉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3)郯执字第79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玉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执行实施三组拟稿人于洪涛打印人于洪涛校对人于徐州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拟稿纸(2013)郯执字第79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玉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