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财保1号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6号付6号。法定代表人赵天福,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馨康花园14号楼一单元302室。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为3000万元的财产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金额3000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申请人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为3000万元的财产或相应价值财产;2、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125061900209697938,保全金额30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任武审判员 王美春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