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祖少华与被告湖南力盾贸易有限公司、彭智、彭勇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少华,湖南力盾贸易有限公司,彭勇,彭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188-2号原告祖少华。被告湖南力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智。被告彭勇。被告彭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少华与被告湖南力盾贸易有限公司、彭智、彭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卿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玉均、向首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童柳莎担任庭审记录;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增加十五日,自收到本裁定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