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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9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卫某某,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王某某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王某某与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卫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某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