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9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卫某某,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王某某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王某某与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卫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某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