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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