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