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郭曼曼与谢梦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曼曼,谢梦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63号原告郭曼曼,女,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谢梦雪,男,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曼曼与被告谢梦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曼曼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曼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郭曼曼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