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邓振宇与付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振宇,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邓振宇,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全,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2015)洞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全名下有(产权证号为A3X**)的房屋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全名下所有的(产权证号为A3X**)房屋一座。被执行人付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付全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付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煊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