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沙河口区海誉家具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沙河口区海誉家具商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86号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车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卫东,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帅,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河口区海誉家具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赵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海誉家具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10122元,但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