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陈水源与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源,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保1号原告陈水源,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50号法定代表人:肖心正,总经理。被告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源与被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分行信丰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伍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