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文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39号被执行人:张文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案外人吴碧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