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翟某诉李某申请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督2号支付令申请人翟某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翟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理由是: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与他人发生交通肇事,因需要鉴定,交给肇东市交警队12,000.00元鉴定费,后因无法鉴定,交警队要将该款返还给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李某领取,我向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付。为此,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返还领取我的鉴定费1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翟某鉴定费款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国林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