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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邢金虎与刘伟、焦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金虎,刘伟,焦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319号原告邢金虎。被告刘伟。被告焦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金虎与被告刘伟、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刘伟、焦雪银行存款37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伟、焦雪银行存款37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