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邢金虎与刘伟、焦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金虎,刘伟,焦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319号原告邢金虎。被告刘伟。被告焦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金虎与被告刘伟、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刘伟、焦雪银行存款37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伟、焦雪银行存款37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