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冯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07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冯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