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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梅与魏金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魏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徐梅,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旺,农民。被执行人:魏金超,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海宁市,现住。申请执行人徐梅与被执行人魏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