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4刑申字第7号张某某: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问题,本院认为,你多次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行政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缠访为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裁定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应予维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