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671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