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缪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缪某某,李某某,李甲,武汉某某实业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3-1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甲(曾用名李乙)。被告武汉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某。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李某某、李甲、武汉某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李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缪某某、李甲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保全,吕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吕某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