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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王妙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王妙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2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黄波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裘伟伟,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妙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5)甬东执民字第125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妙芝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东方城小区23号406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车棚)。2016年1月5日10时17分59秒,买受人高华华(公民身份号码)以9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东方城小区23号406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车棚)[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1)第99-0175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华华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华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华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高华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