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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廖代斌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92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继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征秦,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任长蛟,该局土地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廖代斌,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国土监字(2015)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廖代斌未经批准,擅自在筒车湾镇许家城村长坪组漂流公司广场旁占地15.64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宁国土监字(2015)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廖代斌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并于2015年3月26日同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廖代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廖代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廖代斌下发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廖代斌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廖代斌未履行义务。本案在审查期间,向被执行人廖代斌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廖代斌未在规定期间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代斌未经批准,擅自在筒车湾镇许家城村长坪组漂流公司广场旁占地15.64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宁国土监字(2015)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进行了催告,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5)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秋海审判员  周瑞环审判员  晁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