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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涂长明与曹德叶、倪鸾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德叶,涂长明,倪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德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长明。原审被告倪鸾。系曹德叶之妻。上诉人曹德叶因与被上诉人涂长明及原审被告倪鸾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9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涂长明以曹德叶、倪鸾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曹德叶于2012年6月1日和2014年1月29日两次共向其借款14.8万元未还,经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14.8万元并支付利息。涂长明向原审法院提供由曹德叶出具的两张借条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借款14.8万元和曹德叶与倪鸾为夫妻关系。曹德叶在原审答辩期内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句容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14.8万元,并非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亦未超过该院级别管辖范围。故该案应为原审法院管辖。该院裁定:驳回曹德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曹德叶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与一审提出的理由相同,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根据《民诉法》第十九条及《民诉意见》有关条款规定,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核定标准,不是由辖区法院本身决定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定,是人民法院内部分工所作出的。原审法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通知》精神,2015年5月1日前诉讼标的在800万元以下,或一方当事人为镇江市行政辖区之外的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为,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为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仅为14.8万元,尚未达到1亿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曹德叶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葩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