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执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晓林与张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林,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3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林,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张伟(张海),山丹县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山民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林与被执行人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7612.5元(含诉讼费612.5元),未执行标的576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伟(张海)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本案的能力。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中止对本案的执行。现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丽敏审判员 马维钟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瑞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