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陈立斌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陈立斌,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海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乐平,男,系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王平,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包向宇,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原告陈立斌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立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立斌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银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