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李家畴,胡金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李家畴,胡金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5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廖晓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柏生、李文锋,该分行职员。被告:李家畴,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917。被告:胡金连,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42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李家畴、胡金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