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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正泰电器销售部诉卢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正泰电器销售部,卢政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142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正泰电器销售部。负责人朱海央,正泰电器销售部经营者。被告卢政良,男。本院在审理庆阳市西峰区正泰电器销售部诉卢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庆阳市西峰区正泰电器销售部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正泰电器销售部以被告无确切下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市西峰区正泰电器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庆阳市西峰区正泰电器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泽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