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管军与陆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军,陆明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18号原告管军,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陆明礼,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受理原告管军诉被告陆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鑫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