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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管军与陆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军,陆明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18号原告管军,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陆明礼,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受理原告管军诉被告陆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鑫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